浙林绿〔2023〕61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11-05 01: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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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的通知






浙林绿〔2023〕6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优化林业检疫服务,根据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要求和《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检疫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松科植物及其产品;

(三)棕榈科植物;

(四)锦葵科木槿属植物;

(五)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以上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省内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经过检疫,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未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省内调运无需检疫。

二、调整有关检疫要求

(一)除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外,本省培育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经过高温、高压、粉碎等工序制作的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饰面人造板以及地板、家具、玩具等产品,不再实施检疫。

(三)进口松科植物及其产品需再次调运的,凭原检疫单证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加工利用后再次调运的,经现场检疫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定点企业除害处理、直接用于出口的松木托盘等松木包装材料,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中规定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记式样)调运,林业检疫部门不再实施检疫。

三、出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调入省的检疫要求执行。

四、省林业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和省内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日。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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