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23〕2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浙江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11-19 2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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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浙江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23〕24号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lt;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gt;的通知》(财综〔2022〕4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综〔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资金分配、提升资金绩效,促进各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现将“十四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浙江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浙江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办法








一、明确资金分配因素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综〔2022〕14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各革命老区县。主要分配因素及权重为:

(一)申报项目数量因素

各地应强化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发展,优中选优筛选项目。原则上各地每年申报1个项目。

(二)申报项目质量因素

1.项目基本状况。

上报的项目建设是否必要、可行。占比20%。

2.项目发展目标。

项目总体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可行;项目规划是否完整、是否合规等。占比20%。

3.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明确;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方向;项目是否能有效带动总投资等。占比10%。

(三)上年项目绩效及其他因素

1.上年项目绩效因素。

上年项目资金执行进度;上年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项目公开公告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占比30%。

2.其他因素。

上年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中央及省级布置工作上报的及时性及内容的合规性等);对中央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宣传情况;对资助项目的总结、宣传、报道等情况。占比20%。

二、细化资金分配流程

1.省财政厅在财政部拨付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浙江革命老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2.省财政厅将结合实际,优化项目审核专家组结构。专家组酌情采取集中演示、现场询问、独立打分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分。

3.专家组评分结果作为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额度依据,重点突出公益、民生等属性。

4.最终分配方案经会签并报厅领导审核后确定。待财政部下达我省资金额度后,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各地。

三、优化资金资助方向

1.各地在申报项目时,应重点突出革命老区民生关键,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高度融合、协同共进。

2.项目资金使用方向聚焦文体事业、养老服务、生态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具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各地应申报当地“最短板”“最需要”“最受益”的项目,更加注重“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更加注重“造血”而非“输血”,更加注重“群众所需”而非“形象工程”。

4.强化拟支持项目分配资金与其他彩票公益金或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协调。项目已获得其他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专项资金。

四、重申资金支出“负面清单”

严格把握公益事业方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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