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12-04 14: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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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修改后继续有效。涉及按年度执行的政策自2023年度起停止执行。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2.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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