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纪发〔2018〕14号《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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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办法



豫纪发〔2018〕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深化标本兼治,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意见》,结合我省以案促改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案促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思想为指导,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同时,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案发规律,查找风险漏洞,强化警示教育,整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遏制同一地方同一部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同类违纪违法问题的现象,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一个整体一体推进,为全面净化政治生态、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以案促改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深化标本兼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治本效果。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对以案促改工作负主体责任,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管辖范围内的以案促改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应当落实好“一岗双责”,负责分管领域和部门的以案促改工作。

各级纪委对以案促改工作负监督责任,主导推进、监督检查以案促改工作落实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发单位党组织负具体落实责任,应当从本地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件,认真开展以案促改工作。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民生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业、存在共性问题岗位,每年有针对性地选取典型案件在本地本系统开展以案促改。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党组织。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选用典型案件



第八条新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案件易发多发的地方和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选用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第九条对在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等方面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下列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作为典型案件开展以案促改: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的“两面人”“两面派”案件,以及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案件;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案件;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案件;

(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村霸、涉黑“保护伞”、脱贫攻坚和民生领域的腐败案件;

(五)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的典型案件。

第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曝光的案件,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选取、指定的案件,以及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因职务违法被开除公职的案件,一般应当作为典型案件。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选用的典型案件,应当及时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相关单位收到《以案促改通知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典型案件案例库,并动态调整充实典型案件,为开展以案促改提供案例保证。


第三章 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案发单位应当坚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大限度发挥身边典型案件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忏悔录的反面教材作用,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增强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四条案发单位启动以案促改工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大会一般按照宣读《以案促改通知书》、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方案,通报案情,宣读处分决定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忏悔录(书面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代表表态发言,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做好警示教育资料的收集工作,在纪律审查、宣读处分决定和忏悔录、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等各个阶段,注意采集留存视频、图片和文书等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采取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摩庭审现场、撰写心得体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提升教育实效。


第四章 查摆剖析



第十七条案发单位对以案促改典型案件,应当查摆存在问题,剖析案发原因、过程和危害。查摆剖析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精准。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摆剖析,列出问题清单: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四个意识”、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处置本地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作风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在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党内监督、防控岗位风险、健全机制制度、严格制度执行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召开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作为重要环节,促使党员干部围绕典型案件和身边人身边事,敢于正视问题,撰写剖析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五章 整改问题



第二十条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当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对查摆剖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整改,亲自部署,跟进督促,统筹协调,推动问题不折不扣地整改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以案促改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应当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求实求效。整改问题应当突出全员参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建章立制



第二十三条案发单位应当针对查摆剖析出的问题,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评估、修订、完善,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有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章立制工作应当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等事项,达到执行主体明确、权力制衡科学、程序设置适当、监督责任明晰、内容严谨规范、措施有效管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明确制度执行的责任,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保证制度刚性约束。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查找风险漏洞,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开展以案促改专项工作结束后,案发单位党组织要形成以案促改专项工作报告,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和以案促改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检查考核以案促改工作;各内设机构应当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一)宣传部门负责拟定宣传计划、组织宣传报道、开展警示教育。

(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络,对相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判,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执纪监督部门应当把联系地方和单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四)审查调查部门应当促使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撰写忏悔和反思材料;结合具体案情和案发单位实际情况,撰写案件剖析报告。

(五)案件审理部门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忏悔反思材料、案件剖析报告等电子文档和《以案促改工作建议书》移送以案促改职能部门。

(六)以案促改职能部门及时制作并下发《以案促改通知书》。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配合做好以案促改工作。

第三十条巡视巡察机构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巡视巡察内容,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委工委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督促指导开好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做好全局性制度规划建设和本系统本行业以案促改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第三十二条省直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委金融工委和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分别负责省直机关、省管高等院校、省管金融机构和省管企业以案促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以案促改工作方案、整改方案、整改结果、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评议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把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党建工作内容,并与全面从严治党述责述廉有机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反馈、约谈、通报、问责等形式,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以案促改工作考评办法,把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以案促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而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以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加强以案促改档案管理,实现工作全程留痕。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参加以案促改工作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形成书面材料,装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要对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年度以案促改工作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地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定期选取本系统同行业或者外地、外单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摆剖析原因,整改突出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收到以案促改实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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