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发〔2019〕1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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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9年12月24日 闽委发〔2019〕19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深化医改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要求,进一步总结提升和推广“三明经验”,全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全联”与“深动”,推动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加优质医疗资源供给,提升医疗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治好病”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总结和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一)强化医改领导推进机制。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分别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对医改工作负总责,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职能作用,统筹落实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一支精通业务、勇于创新的医改队伍。

(二)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医药为切入口、医保为引擎、医疗机构为载体,以精准化、项目化方式破解痛点堵点问题,努力使“三医”联动改革进一步向“全联”、“深动”推进。重点改革完善药品耗材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推行“两票制”、“区域联盟”、“带量采购”等做法,“量价齐抓”降低流通环节药品虚高价格,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持续规范诊疗行为,遏制“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现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压力;坚持“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路径,调整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院收入结构,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三)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制度。立足医疗卫生行业特点,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实行公立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及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年薪由同级财政负担,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以医疗服务收入为基数合理核定薪酬总量,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年薪计算工分制”,薪酬总量不与药品、耗材挂钩,不直接与检查、化验挂钩,破除以科室为单位、以创收为导向的逐利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保障机制和灵活的绩效激励办法,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四)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监管考核体系,理顺卫健、医保、财政等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全程规范医药行为,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向各级卫健部门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为各总医院配备纪委书记,营造风清气正医疗行业环境。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和智能监控体系,加强对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的实时监管;积极开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行动。建立“三医”信息公开制度和网上监督平台,主动公开公立医院运行情况,包括医保基金运行、药品耗材价格、次均费用及用药排行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创新卫生健康服务模式。按照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在巩固“治混乱、堵浪费”改革成效基础上,注重“建规章、立制度”,并逐步向“治未病、大健康”的改革新阶段迈进。以总医院形式组建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区域资源共享和医疗机构上下联动,积极构建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医保资金总额包干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慢性病一体化管理与健康促进工作,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引导医疗服务从“治已病为主”转为“治已病与治未病相结合”,促进医防康护养融合发展。

二、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一)持续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完善全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机制,扩大药品带量采购范围,将采购金额较大、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同一通用名尚未有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带量采购,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动态调整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发挥我省医用耗材采购机制综合改革优势,加大耗材使用治理力度,巩固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数据标准化、平台阳光采购、集中配送和“两票制”、采购价格信息全省共享等改革成果,推进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在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点,按照分批分类原则,遴选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医用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2020年,全面建立重点药品监控机制,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管理和规范,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优化用药目录,促进合理用药。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价项目、合理调整价格、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原则要求,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持续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技术劳务价值。2020—2022年,各地要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动态调整力度,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特征明显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适时调整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以体现药学服务价值。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合理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

(三)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按病种收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收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付费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范围,2019年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3所医院实施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并视情况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省属、福州市、厦门市的三级综合公立医院,推进南平市国家DRG付费方式改革试点。2020年,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集体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按病种收付费标准等。总结完善紧密型医共体医保按人头、按区域打包付费机制,建立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

(四)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总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机制,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促进各地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适当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一步拓展个人账户用于家庭共济、购买境内商业健康保险等功能,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率,优化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加快医保信息化试点省建设,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信息共享。

(五)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完善医院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清单,2020年,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探索公立医院人事编制制度改革,允许公立医院在有空余编制的前提下,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对新聘紧缺急需的人才用编实行备案管理。简化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招聘程序,公立医院招聘上述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省属三甲医院限于博士毕业生、县级放宽到本科学历),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专项公开招聘、直接面试等方式予以补充。制定和发布全省各级公立医院紧缺急需人才招聘指导目录,采取直接考核或专项公开招聘等更为简捷有效的方式补充。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薪酬总量核定办法和人员薪酬水平合理增长机制;推广三明市医务人员目标年薪制,实化、量化薪酬计算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分配体系,充分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价值。提升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实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础上,组织开展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与院长目标年薪制考核相衔接。落实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综合监管,进一步落实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和处方点评工作,强化医院外购药品耗材跟踪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在巩固综合改革成果基础上,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加快形成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六)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扩面提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设以紧密型医共体为重点的多种形式医联体。到2020年底,医共体建设覆盖全省所有县域,各地可根据地理位置、服务人口及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布局和能力情况,建设若干个(1-3个)医共体;每个设区市、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紧密型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医共体内成员单位法人资格保持不变,法定代表人可由牵头机构负责人担任,也可保留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变,医共体要明确议事规程、各成员单位功能定位、权责清单等,完善激励措施,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下沉共享。将县域参保人员医保资金整体打包给医共体,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限额封顶政策,加强打包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考核,结余留用的医保资金纳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人头对医共体打包支付机制。加强对医疗资源可及性及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有效防范医疗不足。到2020年底,医保部门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开通医保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实现村卫生所“医保村村通”。落实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乡村医生相关经费。

(七)合理增加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供给。按照加快推进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医疗“创双高”基础上,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升疑难危重症诊治、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疾病防控和医院管理等水平,增加优质医疗资源服务供给。加大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卫生技术人员“县管乡用”管理机制,继续实施定向培养本土化大专学历医学人才,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积极创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推进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世行贷款医改促进项目福建省县域医疗卫生信息化、省级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平台等省级医疗健康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创新推动互联网医院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健康医疗信息化标准,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覆盖面。

(八)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深化闽台合作。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空间,鼓励重点发展特色专科、高端服务及个性化诊所。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积极争取在福州市、厦门市先行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工作,促进诊所发展。将社会办医统一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价和监督,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和行业自律。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拓展人才服务。深化闽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台湾医师来闽创业就业,进一步打通执业、职称互认通道;取得台湾护理专业学历的台胞,可在闽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鼓励台商在闽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

(九)开展公共卫生领域改革试点。落实省疾控中心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推广。探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增加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发放;在完成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或临时性专项工作任务并经考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绩效工资总量。完善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推广厦门“三师共管”、三明慢性病管理经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机制,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医防融合,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重点,推行分级分类分标管理。

(十)健全完善医疗卫生长效投入机制。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健康投入责任,建立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分担机制,坚持政府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制定出台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投入政策,并根据当地疾病负担趋势和健康需求升级实际,建立逐步增加、稳定长效的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向基层、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主体责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六项投入政策,建立对区域内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的长效投入机制,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卫生健康服务的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

三、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改革保障措施

(一)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计划。2019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具体落实措施,统筹推进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和深化医改工作。各地要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从健康影响因素的广泛性、社会性、整体性出发,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健康责任,从体制机制、行为习惯等方面协同发力,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推进跨部门协作联动,实施防治结合、医养结合、卫体结合、健保结合,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少得病、更健康,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

(二)制定完善医改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三医”联动改革路径,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组织实施。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进一步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健全医改绩效考评机制。将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医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发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等专项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实现改革“不跑偏”。完善通报约谈机制,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实现任务目标的地区,按程序予以通报,必要时对市、县(区)党政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积极创新、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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