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浏览量:时间:2020-05-08 23:34:58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

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

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

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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