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2007〕13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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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办发〔2007〕1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但是,随着我省建设经济强省步伐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我省作为装备制造业大省,以机械加工、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能源化工、商贸旅游服务为主体的支柱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潜力巨大,但目前高技能人才比例仅占技能人才总量的4.3%,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本世纪头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稳步提升我省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增强我省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断增强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及社会氛围,带动我省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期末,全省高级技工水平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力争到2020年,使我省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国内发达省份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三)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我省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及职业技术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我省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组织所属企业主要领导认真学习《意见》,提高企业领导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省内外和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省、市、县(区)都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和其他中高等职业院校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有利于技工院校发展的政策,使其在招生、宣传、录取、收费标准、毕业生安置落户、教师职称评定、毕业生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其它中高等职业院校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的主力军作用。

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省财政在院校建设、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鼓励并支持企业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实行企业职工脱产、半脱产带薪培训制度,生产技术岗位的职工每年脱产、半脱产培训不低于20个工作日。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岗位晋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费用补贴。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支持陕西高级技师学院和陕西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重点项目建设。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要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八)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凡是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介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对违反就业准入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依法予以处罚。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技能鉴定不得无序竞争。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考核与管理。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立10个高技能人才鉴定基地,重点抓好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的技能鉴定工作。要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反对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中的不正之风。对于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要及时组织考核鉴定。对于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核心骨干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对青年职工中的高技能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结合企业生产,注重业绩考评。企业的评价工作要突出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能力考核强调解决生产技术的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

(九)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选择部分已经多年开办高级工、技师学制班的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

(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按照《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陕劳社发[2006]31号)的规定直接晋升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

(十一)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或通过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培训教育协会以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等,通过举办高技能人才技能演示会、技能研讨会、技能成果展示会等多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省际和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十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企业的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工序、关键岗位探索建立“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等职衔,发掘和产生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高技能人才,要设立专门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相应的待遇。设立传统工艺技能奖、能工巧匠奖、终身技能成就奖等多种奖项,营造尊重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要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至2010年底,我省确定的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比例要达到企业技能人才总数的30%以上,省国资、科技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范围。

(十三)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十四)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予以重奖,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对获得“陕西省技能大奖”、“陕西省技术能手”、“陕西省青年技术能手”称号、“陕西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人员及单位,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优秀人才,由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陕西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各市、省级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和企业,也要对参加其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优胜名次的人员予以奖励。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

(十五)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我省边远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流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探索引进省内紧缺、企业急需的国内外高技能人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

(十六)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用于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省财政要逐年加大对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资金扶持力度。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国家规定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重点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及技术(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建设。在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要从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技术(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和其他技工院校建设。要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我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要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专项扶贫资金,促进高技能人才均衡发展。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应将提取费用的5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培训机构建设。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教育培训费用中规定可统筹部分,重点用于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经费落实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和省外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十八)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织开发反映企业岗位需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

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要根据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对技工院校师资队伍素质的实际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提高师资队伍学历和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到“十一五”期末,“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5%以上。要制定激励措施,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七、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十九)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防科工、财政、人事、国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组成的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市、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科学人才观,宣传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队伍范畴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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