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5〕160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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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1601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废止部分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包括:省物价局《关于河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收费范围与标准的批复》(豫价房字〔1992〕192号)、《关于规范〈我省供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价费字〔1995〕107号);省物价局、省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豫价房字〔1995〕12号;省计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051号;省计委、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315号、《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省计委《关于调整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76号)、《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667号)、《关于河南省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3〕32号)、《关于规范全省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19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923号)、《关于公布〈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59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4〕1387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4〕1388号)、《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关于黄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1420号)、《关于信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2363号)、《关于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2364号)、《关于洛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227号)、《关于南阳市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136号)、《关于平顶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432号)、《关于安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469号)、《关于商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630号)、《关于郑州市建筑市场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928号)、《关于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2147号)、《关于开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409号)、《关于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1770号)、《关于周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1771号)、《关于规范铁道工程郑州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2013号)、《关于鹤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233号)、《关于漯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2〕431号)、省计委《关于调整龙门石窟、白马寺门票价格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30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嵖岈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30号)、《关于调整石人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31号)、《关于调整洛阳龙门石窟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32号)、《关于调整白云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9〕1273号)、《关于安阳殷墟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1063号)、《关于调整信阳鸡公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292号)、《关于调整南阳宝天曼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2〕297号)、《关于调整开封大相国寺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2〕837号)、《关于调整开封龙亭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2〕838号);省纪委《关于对安阳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42号)、《关于对周口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43号)、《关于核定河南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82号)、《关于漯河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157号)、《关于商丘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297号)、《关于信阳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408号)、《关于平顶山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436号)、《关于鹤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2〕9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乡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4〕1389号)。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下放由市县管理的收费项目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依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相关服务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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