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党发〔200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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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藏党发〔2003〕4号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为深入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促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新世纪初我区"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密切结合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中时俱进,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和中央加大对我区投资建设力度的有利时机,牢固树立在发展中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的思想,着力解决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与城乡劳动者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多形式、多渠道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求,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加快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路子。

(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调控预期目标:到2005年,力争把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使S0%以上有就业需求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主要任务:实施就业优先的政策,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进一步巩固"个确保"和城镇"抵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争取中央的支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争到2005年,建立覆盖法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在2004年以前建成自治区、各地(市)的劳动力有形市场,并创造条件,辐射到重点县及中心城镇。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失业培训,力争每年培训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5000人左右,使其掌握一至二门实用劳动技能,提高劳动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二、努力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三)着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创造就业岗位。加快发展是解决西藏所有问题的基础,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要立足区情实际,充分利用特色资源,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同时,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引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确保我区经济12%以上的增长,不断扩大城乡就业规模,满足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的渠道。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空间,积极发展信息咨询、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青藏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或提供相关服务,发展交通沿线、建设工地的商业、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一批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业,重点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社区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就业的积极作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经济实体。

大力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就业岗位。

(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业再就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决不能撒手不管,简单地推向社会,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也要主动适应市场,转变择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寻求就业岗位。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五)实施就业和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失业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我区城镇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富余人员。

(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各项税费,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类中介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根据本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利率按西藏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对各种劳动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银行可优先安排贷款。

农行西藏分行、建行西藏分行和中行西藏分行,都要开办以上贷款业务,并设立专门窗口,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等便利服务。

3.自治区、各地市要分级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自治区担保机构设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地(市)担保机构由各地(市)确定。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工商、税务、环保、卫生、公安、文化等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需要,有关地市要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条龙"式的便捷服务。

5.各地(市)、县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合伙经营)的场地(摊位),按10%一20%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收费标准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七)对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措施。

1.对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招用人数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3年。

2.对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20%、1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按规定的减征年限减征企业所得税65%和30%;对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年。

3.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用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对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银行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八)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和自治区限制银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利用原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九)以上税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和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困难就业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困难就业对象。困难就业对象进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从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才人负担,同时,各地(市)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提供1个月的岗位补贴给用工单位,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十一)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投入。各地(市)财政要设立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增设的"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中予以反映。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贴息、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应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鼓励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

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根据需要和可能,划出部分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信息服务网络等项目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有关具体贷款办法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商自治区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办法及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减免税收的办法由自治区国税部门商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十三)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用好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优惠政策的依据。

要加强对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以及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每年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对在政策执行中严重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挤占就业和再就业扶持资金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十四)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劳动力有形市场,并在有条件的重点城镇设立劳动中介组织,通过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职业介绍的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提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形成多层次的高效服务体系。公共职业中介机构要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加强劳动力市场和中介组织管理,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取缔非法劳务市场。处理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依法用工的关系,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六)加强就业和再就业调控。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区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正常生产企业裁员的指导。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十七)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就业培训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和部门承担;对城镇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就业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资源,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采取多种途径筹集培训经费,实行国家、地方、部门、企业分担培训费用,通过自办、联办、委托、对口援藏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及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政府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在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基础上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对有条件的单位或人员所开办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培训,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十八)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在资金支持、提供就业岗位、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为就业和再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援助和服务。

(十九)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教育。对取得劳动就业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的,要优先招聘使用。

(二十)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和地(市)两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服务站、工作站)。对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要给予保障。各有关部门对各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一)加快改革步伐,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绝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扩大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尽快:将非国有经济组织及人员纳入其中。要继续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经验,加快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拓宽业务范围,增加保险种类,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创造条件。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的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多方筹集资金,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国有企业招用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由非国有企业招用就业的,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政策施行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政策施行后,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

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紧紧抓住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对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十分有利的时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工作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总责,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自治区和各地(市)都要成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把控制和降低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调控的重要指标,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加强统筹协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民政、教育、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和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团体的作用,形成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树立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新观念,克服依赖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增强信心,自强自立,真正把政府扶持与自身努力结合起来,早日实现再就业。要加强就业政策和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免费发布劳动就业信息、就业再就业公益广告。

(二十五)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具体办法,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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