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0〕1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追认相维忠为烈士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20-08-18 03:00:4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追认相维忠为烈士的批复







鲁政字〔2020〕16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相维忠为烈士的请示》(淄政呈〔2020〕1号)收悉。经审核,相维忠系淄博市临淄县(现齐都镇)西关村人,生前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临淄县自卫团团长。1946年7月26日,因叛徒边祯等出卖,相维忠被匪军徐振中部抓捕,宁死不屈,没有出卖党组织和同志,7月29日下午被敌枪杀。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规定,相维忠牺牲情节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特追认相维忠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有关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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