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时间:2020-11-21 00:42: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对于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


(一)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规范合同形式。各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推行格式合同文本。

(三)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各级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应当事先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和规范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实行备案制度。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当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机关使用的格式文本,应当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实行报告和清理制度。承办政府合同的部门应当每两年将本部门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本级政府,并抄送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每两年应当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政府部门合同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告本级政府。

三、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或细则。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合同合法性审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监督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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