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4〕3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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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延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效益最大化。

二、改革内容

(一)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范围

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类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通过设立集散账户,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集散账户的主要功能为:

1. 统一集中纳入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将目前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到各个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统一集中到集散账户。

2. 统一归集市级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汇缴户收入。对市级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汇缴户收入,采取按月划缴的方式集中到集散账户,汇缴户月末无余额。

3.统一集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结余资金。将目前结余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统一集中到集散账户。

4.统一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制定分月用款计划,在确保资金支出需求情况下,对间歇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度,或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

5. 统一核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均按其资金性质、会计科目或预算单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商业银行考核评价

1.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四类:

(1)业务发展指标,反映银行业务发展情况和对我市重点项目贷款支持力度。包括贷款余额、表外融资余额、新增贷款发放、新增表外融资、新增贷款增速、存贷比、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非利息收入占比、重点项目贷款和在延营业网点数量等十一个分指标。

(2)风险控制指标,反映银行的不良贷款和发生违规事件情况。包括不良贷款率和是否发生违规事件两个分指标。

(3)创新工作指标,反映银行业务创新开展情况。包括推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创新、推动城乡统筹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推动重大项目融资创新三个分指标。

(4)服务质量指标,反映银行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包括代理国库管理改革业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反馈质量、业务办理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政风行风评测等七个分指标。

2.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评价单个商业银行各项指标得分,然后按权重进行加总,得出单个商业银行的最终得分。

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原则上一年一次。

3. 核定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

计算各商业银行的得分在所有商业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

(四)预警机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市财政要与银行业管理部门按季对各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分析,并作为财税库联席会固定议题,形成预警意见。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存放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应根据考核评价激励办法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逐步调整到位。

(一)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第一次存放商业银行时,按照各商业银行现有存量分配资金。除预留部分周转资金存放在集散账户外,剩余资金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同时将不涉及收入汇缴的财政专户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予以撤销。

(二)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以后存放商业银行时,按照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之后所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采取不定期分配存款的方法存入各商业银行。

(三)当集散账户出现头寸不足时,市级财政部门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额度和存放比例,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资金支出需要。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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