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20〕8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3 03:27:01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0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

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商务部、省商务厅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打造消费新地标的工作要求,提升示范步行街区商业品质,以品牌首店效应培育新消费增长点,推动消费升级,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进驻示范步行街区(指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省级特色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和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以申报的四至范围为准)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店(以下简称“品牌首店”),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


二、认定条件


1.首次进驻福州且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具有一定的时间沉淀(原则上已运营三年以上)和品牌美誉度。


2.品牌首店在福州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与示范步行街区内的商业设施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机构签订三年(含)以上的入驻协议,开业经营并缴交税款。


上述条件需经评审专家组审核评估。评审专家组参考专业机构发布的全国首店清单、研究成果,根据品牌市场经营情况、消费客群及流量、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品牌认知度、美誉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表现、消费流量、一线城市入驻情况)对品牌首店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商务局,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三、奖励措施


1.首次入驻奖励。经评审认定的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分别给予品牌首店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2.税收贡献奖励。经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3年奖励,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上一年度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奖励。


3.鼓励品牌首店经营企业及时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规定享受“纳统”后的相关奖励政策。


4.品牌首店经营企业符合《福州市促进国际品牌进驻培育发展的措施》《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和我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相应奖励,有关奖励标准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培育措施


1.符合示范步行街区业态定位的品牌首店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按权属关系,经政府批准后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可按照《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及《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协议招租,协议招租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示范步行街区总经营面积的30%。


2.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商业设施的品牌首店,实行免租期培育,原则上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执行,每年2个月。鼓励非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参照予以免租期培育,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每年将统筹安排商务流通专项资金,支持品牌首店开展新品发布、购物节、品牌折扣季等活动。


4.对品牌首店开业宣传、新品发布等活动给予支持,优化活动涉及的城管、安全等审批报备流程,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5.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对品牌首店的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对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并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轻食餐厅等商家,在特定时段适度放宽“外摆位”。


五、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由市、五城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涉及市级奖励部分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划转给区级财政,由区级财政统一实施。其他县(市)、长乐区、高新区自行承担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品牌首店进驻培育政策,给予经营场所租金减免、装修补贴等支持。


2.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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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福州市,榕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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