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6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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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6〕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运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

运作的实施方案

为创新水保投融资体制机制和治理责任主体多元化,进一步提升全市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充分发挥我市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发集团)作为全市水利建设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鼓励水土流失治理企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运作,形成水土流失治理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促进水保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实行政府引导。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各级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搭建专业化的投资主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进程,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及农业生产条件。

(二)进行实体运作。依托市水发集团与各县(区)组建专业化公司,承担水土流失治理,拓展治理土地开发利用等工作。以市水发集团为主体,合作经营,实现治理、管护企业化运作。

(三)实现专业治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要组织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施工队伍承建,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实现治理专业化、规模化。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全程技术跟踪服务机制,对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安排专人负责全程技术服务。

(四)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工程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健全管护机制,培育造血功能,通过水土流失治理后的土地开发利用、政府补助等实现资金平衡,形成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运作模式

(一)组建实体。由市水发集团与县(市、区)政府合资成立水保建设子公司,作为水土流失治理的实体公司。按照“长汀试点先行,全市网状铺开”的运作思路,首期与长汀县合资成立水保建设子公司,为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经营范围:小流域综合治理、崩岗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青山挂白治理、地质灾害点及矿山迹地治理、治理后土地的生态建设及经营管理等。在水土流失治理等任务较重的地区以及公路沿线“青山挂白”点开始启动,分期分批开展工作,实现滚动有序治理。

(二)合作经营。市水发集团与县(市、区)政府按比例参股合营。水保建设子公司根据当地的水土流失治理规划选择项目,列入项目库,统一立项,进行连片化治理、模块化开发、一体化经营。

(三)政策扶持。由于水土流失治理公益性强、治理时间长、回收期长、综合收益较差,以及各地治理投入和长期收益不均衡等特点,必须创新投融资机制。一是由水保建设子公司作为实体,将当地涉及水土流失治理的各级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二是不足部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融资优势及运营能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国家政策性银行长期、低利率信贷支持,由市水发集团统贷统还。

(四)运作方向。坚持水土流失治理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以消灭水土流失斑为重点,以提升水土流失治理经济效益为目标,实现规模化、效益化、专业化治理。鼓励企业在水土流失区适度发展生态产业,在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定条件下造林、种果、种茶,发展设施农业;在生态公益林区适度发展林下经济、休闲观光农业,实现“以林养林、不砍树能致富”。鼓励建立基地+企业、农户+企业经营模式,发展经济作物深加工,建畜禽养殖基地,发展集生态、休闲、科教、观光于一体的特色水土保持产业园区,以及收购现有农场或与农户企业合作等,实现生态美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三、具体政策措施

(一)整合各级涉及水土流失治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一是鼓励市水发集团及水保建设子公司积极承担各县(市、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涉及当地水土流失治理项目优先安排由水保建设子公司来组织实施,并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二是对崩岗治理,根据省国土厅、水利厅出台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崩岗治理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把崩岗治理开发成园地、林地的,经验收后,按验收实际治理面积给予每亩1.5万元的补助。以其他方式综合治理崩岗的,经验收后,按验收实际治理面积给予每亩0.5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从省级下达给县(市、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中列支。治理开发成耕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验收后,实行以奖代补,按新增耕地数给予每亩2万元以内补助,补助资金从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给市、县的土地整治切块资金中列支。

(二)对“青山挂白”治理项目,以代建形式完成后移交地方,国土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三)水利、国土、林业、农业、交通等部门积极支持并向上争取涉及水土流失治理的各项资金,用于补助水保建设子公司。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专人负责。

(四)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后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当地水保建设子公司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属集体所有、已有承包经营者的,当地水保建设子公司承担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前,可与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合作方式,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帮助协调推动土地的流转、租赁、入股、合作等。对水土流失治理后可开发利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协调确认土地使用权、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等。对土地用途改变,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对新增耕地的,国土主管部门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开发单位可优先申请使用,市、县(区)政府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支持;开发单位也可以申请市、县(区)政府土地收储机构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收储,并获得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五)对水土流失治理后形成的林地,林业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种植乡土阔叶林、油茶林、珍贵用材树种等符合林业项目要求的,按标准给予补助。

(六)做好水土流失治理融资增信服务。市水发集团统贷统还的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担保,可用未来治理后的土地收益权或经营管理权打包质押担保。

(七)加强工程管理,按规程规范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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