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浏览量:时间:2021-03-09 20:08:39

关于印发《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建设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德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德州市总工会

2020年10月27日









德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以下简称省“11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和我市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省“11条”和省《指导意见》规定的,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三条 符合申请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已办理自谋职业并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统筹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部门牵头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转接,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提出需求意见,进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管理





第五条 坚持因岗选人、按需开发,以县(市、区)为主体,充分考虑退役士兵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开发岗位,不开发没有实质工作内容的岗位,探索在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发岗位。

岗位开发适用范围包括:

(1)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综合治理网格员、交通协管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安保员、市场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等。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区服务人员、公共停车场收费员和管理员、城市保洁员、公共设施维护员、保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等。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收发员、驾驶员、打字员、物业管理员、门卫等。

(4)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编制外服务岗位:农村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成立的党组织派遣党建联络员,派驻企业的消防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管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等。

(5)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的其他岗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县(市、区)安置符合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原市直安置符合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的退役士兵向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开发情况,安排上岗。并通知用人单位和财政部门。安置后,户籍在省内发生迁移的退役士兵,由现户口所在地负责开发安排公益性岗位,现户籍地与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配合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党委、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第七条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是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严格管理,强化日常监督考核。教育引导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灯塔一党建在线”党员信息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党员,加强关爱帮扶。

第九条 退役士兵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的,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与退役士兵签订协议的,档案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管理。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退休由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办理手续。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工资和单位负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大额医疗保险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个人缴纳部分在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的薪酬待遇中代扣代缴。委托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需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参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予以发放。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退休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可自愿加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缴纳工会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因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为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正式在编职工,不执行物业补贴、冬季采暖补贴、精神文明奖及绩效考核奖励等相关津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审查等工作,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市直部门开发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指导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使用单位负责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协议。目前在岗退役士兵应逐步过渡,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通过使用单位及时了解其工作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严格考勤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结合实际,制定请销假制度、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考核工作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出勤、守纪、履职等各项考核情况应实事求是,有据可查,并保存备案。考核结果与退役士兵奖励、解除劳动协议等挂钩。对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形。

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协议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今后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退出专项公益性岗位,应当办理解除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手续。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公安、综合执法等单位招聘辅警、协勤时,优先招录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村(社区)“两委”换届和调整,优先推荐工作实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热心群众服务、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入“两委”班子;各级政府引导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定期面向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进行定向招聘;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对使用单位管理工作进行通报,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出现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相关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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