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函〔2018〕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4-02 21:09:04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政办函〔201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市法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副市长殷志军主持召开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就推进预重整工作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参加会议的有市法院潘光林、方飞潮,市委政法委杨柏林,市经信委陈文平,市公安局陈光林,市财政局黄亮,市国土资源局王永力,市住建委叶伟绩,市商务局陈海聪,市法制办金一,市市场监管局徐劲,市处置办陈国作,市税务局王哲,市人行宋征威,温州银监分局周青冥,省联社温州办事处郑锋等。

一、会议听取了市处置办关于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情况、市法院关于推进预重整工作意见的汇报。会议指出,我市借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探索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全力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全市企业金融风险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态势。政府主导下的预重整机制是我市推动市场化破产程序的有益尝试,更是我市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创举。会议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积极配合、加强联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预重整机制,助推我市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创新发展。

二、会议就推进预重整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重整应坚持市场化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二)进入预重整程序的企业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较好,具有挽救价值的当地核心优质企业。

(三)预重整程序由属地政府启动,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人民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债务人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应由属地政府发布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发布文件的时间作为预重整程序正式启动的时间。

(五)人民法院根据政府文件由立案部门立“引调”案号交破产审判业务庭;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和监督。

(六)预重整阶段由政府参照关于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指定管理人,并征求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管理人应向属地政府、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

(七)预重整阶段,政府应召集主要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并制定议事规则,由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阶段的相关工作行使表决权。

(八)预重整期间通常不超过6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属地政府可以决定延长3个月。

(九)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预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效力可以带入重整程序。

(十)如需引进战略投资人,属地政府、管理人、债务人等均应积极参与,聚集各方资源提高引进效率和成功率。

(十一)预重整期间结束,债务人或管理人未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能通过预表决,则预重整工作结束。法院的“引调”号案件也同时结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预表决通过,则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及时裁定受理。

(十二)预重整期间,应优先保障债务人的重整,由属地政府与相关法院协调,暂缓采取可能影响债务人重整的执行措施。

(十三)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原则上应指定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

(十四)预重整失败的,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向管理人支付合理报酬不属于偏颇性清偿。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报酬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一并决定,不再单独计算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报酬。

(十五)预重整阶段的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106178.html

本文关键词:温政办函,温州市,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府院,联席,会议纪要,通知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