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办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6-16 18:42:21

关于印发《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的通知






澄办发〔2021〕18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

《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2021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县级财政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从省外迁入澄迈,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招商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园区)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四条 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对注册登记在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用地的,予以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县资规局;责任单位:各园区)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载体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县财政局、各园区)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申报。申报企业自主选择第三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工作提供集中指导和申报服务。通过认定的企业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5万元/家。(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海南生态软件园管理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第七条 为科技人才提供服务保障。依照海南省和澄迈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以及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解决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后顾之忧。(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发展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各园区)

第八条 享受本政策企业须为登记注册在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应在我县正常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撤出的企业,享受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税务局)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县范围内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

将本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取消相关待遇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我县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2日,与我县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澄办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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