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规〔2017〕11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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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17〕11号


依据2020年9月2日发布的深建质安〔2020〕87号文,本通知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9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9月19日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升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

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依法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

(一)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红色警示3个月;

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红色警示6个月;

(三)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红色警示1年;

(四)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

(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2个月;

(六)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2个月。

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按照前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应一并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色警示,具体情形及警示期限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相关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查处请求应及时介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等进行核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等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六、严查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应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不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五)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六)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

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应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违约条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原则上应结合合同金额和事故等级进行确定。建设单位应将违约金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施工单位合理使用。

九、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和招投标联动机制


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红、黄色警示纳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因安全生产被红色警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期内列入信用最低等级,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在红色警示期届满后1年内不予升至信用最高等级。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招投标联动,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及定标环节查询投标人安全生产记录情况和信用等级,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相关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监等部门应根据本措施在3个月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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