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2022年2月28日)

浏览量:时间:2022-03-06 07:59:32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3日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规定》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现行《办法》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0年,对我市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发布,对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更高的要求。相比之下,《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同时,也与当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办法》作全面修订。《规定》的制定和出台,体现了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与时俱进,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法征收、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市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提高征管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突出重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对政府非税收入执行实行动态监控,督促执收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政府非税收入指标,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财政收入。

(二)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严格执行缴库规定。通过财政结算账户、财政专户收缴的应当缴入国库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收入级次分明细科目足额缴入国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财政专户未达账定期清理制度,对超过一年仍无执收单位确认的资金按规定程序清理汇总后可缴入国库。

(四)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既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现需要,也是推进创建服务型政府、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精心部署,相互配合,克服困难,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三、严格执行,持续抓好降费减负政策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加快推进建设营商口碑一流的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大局出发,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效的力度,最严肃的纪律,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要不折不扣逐项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费,同时,在清理以前年度欠费时,不得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公示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规定》,准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规定和精神实质,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规定》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另外,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规定》的重要意义,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关心和支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为《规定》的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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