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2019〕3号《株洲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量:时间:2020-02-19 05:22:45

中共株洲市委关于印发《株洲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株发〔2019〕3号






各县市区委,株洲高新区、各经开区(工业集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株洲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

2019年2月22日






株洲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要求,激励全市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在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的实践中担当作为、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表彰项目、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市委和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四条 市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株洲市”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县市区或者系统、单位等称谓。

表彰先进党组织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第五条 表彰对象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表彰对象的不同类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应为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应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注重创新实践,在加强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般应从事专职党务工作2年或兼职党务工作3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三)先进党组织应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强。

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第六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七条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市委、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可在每年七一前后或年底进行,每年最多开展1次。

第八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市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数量,由市委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每种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名(个)。

县市区党委、市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每种项目一般不超过80名(个)。县市区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每种项目一般不超过60名(个)。基层党委集中表彰对象数量,个人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集体一般不超过基层党组织总数的20%,党员人数和单位数较多的每种项目一般不超过60名(个)。

市以下各级党组织集中表彰对象具体数量,均需与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

第九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对企业党组织及企业负责人,征求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市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由市委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市委批准后,由市委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 开展集中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市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等,一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一条 市委和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其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市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优先推荐作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

第十三条 市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市委、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市委重要会议。市委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其进行慰问。

第十四条 对于表彰奖励获得者发放奖金。奖金标准根据奖励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受表彰对象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

第十六条 落实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也可从本级党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四章 帮 扶



第十八条 因生活困难需要帮扶的市级、县级受表彰对象,由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委托他人向县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帮扶对象。

第十九条 对于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帮扶对象,应当安排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给予就业创业帮扶。

第二十条 对于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帮扶对象,可以纳入党内帮扶。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帮扶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对于住房特别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提供住房帮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加以帮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对象,可以按规定发放困难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也可从本级党费中列支。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党内表彰对象应当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好先锋模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党内表彰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时,应按程序向授予党组织提出撤销建议。撤销建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授予党组织作出决定。

任何组织与个人,发现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时,均可向有关单位反映、举报。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党内表彰证书及奖章、奖牌,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含市级)以下党内各项表彰工作,在同级党委(工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各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党中央授予勋章,党中央单独或者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号,党中央或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开展表彰,党中央单独或者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纪念章,省委单独或者与省人民政府等联合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我市有关对象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市区党委、市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77960.html

本文关键词:株发,株洲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