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6〕1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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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6〕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今年3月已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的基础上,经第10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出台今年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用

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一)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将小微企业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从50%提高到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本。一是产权交易佣金。对资产招租项目,免收招租人手续费;成交价等于挂牌价的,对交易单方最高收费不超过99万元。二是免收出让方交易鉴证费,免收受让方1.5亿元以上部分的交易鉴证费。三是免收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费及公告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降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成本

(一)免收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二)免收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服务费(招聘会展位费),所需费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降低社会保险费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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