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发〔2020〕62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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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连政办发〔202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5号)和《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发〔2020〕29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连云港旅游高质发展,推进旅游名市建设,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市战略性支柱产业,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创成国家、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被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新评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当年内同一单位获得不同品牌的按最高项,不重复计算。

3.推进旅游融合发展,对新获评省工业旅游示范区、省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终审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创成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列入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县(区)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通过省验收合格的,市给予建设用地计划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亩)。

二、支持旅游环境建设

5.巩固旅游厕所革命新三年行动计划成果,在市文旅部门备案,经验收达到2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补助2万元,达到3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补助3万元。

6.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经市批准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纪念馆也可参照市博物馆的运营费用给予补助。

7.对从市旅游集散中心或经市文旅部门报备地点,开往市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以及省、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直通车,承诺运营两年以上的承运单位,每条线每年补贴3万元。

8.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有用途和土地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9.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每家奖励50万元;对首次进入江苏省旅行社综合排名前30名的本市旅行社,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补。

10.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及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

11.对经预先登记、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本市地接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游客10000人次(含)以上,按15元/人次一次性予以奖励(同一旅行社最高奖励20万元/年)。

12.对经预先登记、没有通过地接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外地合作旅行社,全年累计组团量8000人次(含)以上,按15元/人次一次性予以奖励;全年累计组团量10000人次(含)以上,按20元/人次一次性予以奖励(同一旅行社最高奖励30万元/年)。

13.对经预先登记、由同一组团社组织、一次组团包机100人(含)以上游客来连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外地组团旅行社,每团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组团社最高奖励20万元/年)。

14.对由同一组团社组织的、一次组织专列300人(含)以上游客来连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外地组团旅行社,普通旅游专列每列次给予3万元奖励,高铁或动车旅游专列每列次给予6万元奖励(同一组团社最高奖励30万元/年)。

15.对经预先登记、对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来连游览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地接旅行社给予奖励。组团人数10-99人,按照30元/人次予以奖励;组团人数100人(含)以上,按照50元/人次予以奖励(同一地接社最高奖励30万元/年)。

四、支持城市宣传推广

16.对以非遗产品、影视、歌曲、新媒体、OTA平台等形式高质量宣传连云港旅游形象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经费补助。

17.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含新媒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中心区域、交通车辆等投放旅游宣传广告的,其中画面或文字醒目标注连云港旅游LOGO及连云港旅游宣传口号的,适当给予一次性宣传补贴。

18.对举办国家级、省级大型旅游活动或旅游展会的单位,形成较大影响力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活动宣传补贴。

19.支持旅游演艺项目发展,经市文旅部门审核通过,对于创排的优质旅游演艺项目,按照每场次不超过总投入5%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激活旅游综合消费

20.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文旅消费市场恢复情况,采取针对性奖补措施,鼓励本市旅行社等旅游机构开展“港城人游港城”和城市近郊旅游;同时,适时不定期发放市旅游消费券,促进旅游综合消费。

21.实施旅游年票智慧化提升,扩大面向外地的B版旅游年票的发行规模,对年发行面向外地市民的B版旅游年票(市旅游通票)1万张(含)以上的合作单位,按每张20元予以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3万张(含)以上的,按每张30元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20万元);5万张(含)以上的,按每张40元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40万元),努力扩大旅游综合消费。

22.每年由市文广旅局发行全市4A级(含)以上国有收费景区旅游电子门票(通票)不低于10000张,用于城市旅游推广。

23.推动夜间文旅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打造“连云港之夜”文旅消费品牌,对新评为省级文旅消费示范街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4.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加大对综合文旅演艺项目的扶持,对文旅演艺进景区、文旅街区小型特色夜间剧场等项目,经市文旅部门审核,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经费补助。

25.实施花果山景区对生肖属猴游客免景区门票,其他国有管理景区淡季(11、12月)免景区门票。

六、其他事项

26.本措施中所述“经预先登记”是指申报奖补资金单位在市文旅部门进行预先登记。奖补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等资金中列支。

27.本措施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8.本措施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区、功能板块可参照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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