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9〕81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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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扬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

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推进扬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扬州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补偿等政策,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积极引导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的基本生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常年禁捕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江扬州段干流和我市管辖范围内8个保护区(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射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高邮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民退渔转产工作。2020年起,实现长江干流扬州段和各保护区常年禁捕,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捕年限按照国家、省规定暂定10年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实现保护区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助推长江大保护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工作目标,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转得好。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奖补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三)坚持属地为主,科学统筹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要完善工作机制,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充分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合理把握不同类型渔民群体的补偿安置政策,统筹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

三、补偿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退捕渔民的资金补偿、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资金补偿包括退捕渔民的捕捞权收回、专用生产设备报废、临时生活补助等。

(一)补偿标准

1、捕捞权收回:对核定的退捕渔船,依法收回、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对持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规定执行,即按照主机功率×3500元/千瓦;核定功率不足8.8千瓦的按照8.8千瓦计算。

2、专用生产设备报废:核定的退捕渔船、渔网和捕捞辅助工具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统一征收、买断,经评估评定后,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并统一集中拆解报废,彻底清理上岸。

3、临时生活补助:对退捕的专业渔民,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转产期临时生活补助。

(二)资金来源

退捕渔民的资金补偿、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以地方为主,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兜底。中央及省财政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用于捕捞权收回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

(三)配套政策

对退捕的失水渔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要加强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不断拓宽退捕渔民的就业门路。

(四)补偿措施

具体补偿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发布并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制定方案(2019年10月底前)。深入渔户调查摸底,逐户核查家庭情况、渔船网具、船舶证书、社会保障等,确定退捕渔民和渔船网具,分户核实、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制定禁捕工作方案,明确退捕补偿范围、内容、标准及渔民社会保障、退捕转产、风险防控等具体措施,并充分征求渔民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签订协议,落实政策(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底)。由原发证机关发布收回捕捞权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宣传解读禁捕补偿政策和相关保障措施,与渔民协商签订《退捕协议书》;组织征收、拆解渔船网具,收回捕捞证,开展渔民转产培训,指导就业创业,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渔民补偿、生活补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对渔民退捕、转产、生活保障等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绩效评价。

(三)常年禁捕,长效管理(2020年开始)。按规定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通告》,划定禁捕区域,设置禁捕标志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禁捕执法职责。对违法捕捞生产、未按规定时间撤离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和影响保护区功能的行为依法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确保退捕水域常年禁捕管理效果。

五、职责分工

按照市政府抓总、部门协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功能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的原则,市政府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社局具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地区,加强统筹协调,组织跟踪督办,开展绩效评价、问责追责。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对户籍所在地渔民退捕禁捕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退捕禁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安置补偿协议签订、退捕渔船网具征收拆解工作,落实渔民补偿、社会保障、退捕转产、社会维稳等政策措施,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和核实工作。发布渔业捕捞权收回公告,收回、注销渔业船舶证书。组织开展禁捕后的渔政执法工作。对渔民贫困户建档立卡,落实有关扶贫政策。

市纪委监委:对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单位、个人进行问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长江禁捕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并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渔民转产转业相关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渔民户籍、人口审核,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退捕禁捕过程中维稳工作,配合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市信访局:负责渔民信访接待解释、协调会办、信息报告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渔民家庭及其成员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住建局:负责渔民住房安全鉴定、住房保障。

市水利局: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内容统筹推进。

扬州海事局:配合渔政部门做好禁捕执法检查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落实渔民医疗保险政策。

省高宝邵伯湖渔管办: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湖区渔民退捕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能配置及禁捕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合推进机制,压实属地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审核把关,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统筹推进本辖区禁捕及渔民退捕转产等各项工作。

(二)统筹资金安排。长江退捕渔船网具补偿、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县(市、区)、有关功能区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有关功能区要充分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统筹使用生态补偿、支农惠农、渔业油补、精准扶贫、社会民生等相关资金,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维护退捕渔民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三)做好政策宣传。深入涉渔镇村、渔区,向退捕渔民宣传禁捕政策,解读禁捕补偿标准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有关功能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征求渔民群众意见,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控,开展稳评工作,制定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禁捕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四)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禁捕区域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生生物管护巡查机制,组建专门管护队伍,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构建群管群护格局。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完善部门协作、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五)加强督查问责。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及推动我市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绩效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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