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浏览量:时间:2017-05-25 03:19:1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费)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为其办理特定的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经授权的其他办税人员及自然人本人。

二、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涉税(费)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多缴税款(含利息)的退付办理;

(二)多缴(错缴)社保费的退费办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五)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不在上述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今后扩大实名认证业务范围的,将另行公告。

三、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


甘肃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实现一方采集,双方共享共用。对国税机关没有采集信息的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实名办税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地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特殊情况信息采集规定

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应在地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五、身份信息变更及维护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终止手续。

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

地税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五第四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然人纳税人本人经告知未到地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地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公告第二条所列事项。

地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七、工作进度安排


2017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第一阶段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过渡期,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费)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次办理事项。

2017年10月1日起,地税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涉税(费)事项。未按本公告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XX地方税务局:

兹委托 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到税务机关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办理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的涉税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授权范围:

1.全权授权。

2.一般授权。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备注:

1.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全权授权或一般授权;选择一般授权的,应当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2.如无特殊约定,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委托人到国、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

3.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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