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5]9号《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5-04-04 02:44:0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5]9号 2015.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rar 文件

1.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