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2-13 22:26: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5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5日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对扶贫、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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