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浏览量:时间:2014-05-12 01:40:00

1、2014年邮政业就要实行营改增了吗?如果实行营改增,请问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要纳入营改增范围;税率是11%。

2、翻译服务2014年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六)款第3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翻译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

服务—咨询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3、请问现在货代公司2014年是否可以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5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

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014年是否可以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6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原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外包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此政策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请问2014年针对此种情况企业还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6、新成立的仓储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条规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因此,您企业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7、企业委托境外一家企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此设计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请问此种情况我向外付汇时还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吗?代扣增值税时税率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委托境外一家企业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企业向外付汇时还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增值税时税率是6%。

后续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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