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浏览量:时间:2015-11-25 02:2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2015.11.15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附件1)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5日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一、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企业预缴申报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之《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二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后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之第2、3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年10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查账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1-3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案例1: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截止11月30日的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按月申报缴纳11月份的税款。其在12月征期中,应享受优惠税额=25×7.86%=1.965万元,减半征税=25×4.29%=1.072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行的“累计金额”列。

案例2: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度申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为29.8万元,其2016年1月份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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