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印花税可以扣除吗?

浏览量:时间:2014-12-27 02:19: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印花税应据行业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科目、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相应作为开发费用予以扣除。因此,纳税人在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只需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印花税则不允许再重复扣除。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其扣除项目包括地价款、房产评估价格、转让环节的税金及按国家规定交纳的交易手续费和评估费。由于这些单位转让房地产并不是主营业务,其财务制度规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在“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等科目中列支。因此,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的税金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外,缴纳的印花税也允许在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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