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浏览量:时间:2014-04-01 01:28:00

为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认定管理工作质效,更好地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模块。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先填写附表五第45行的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的资产总额、第47行的所属行业以及附表五中新增的第48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再填写主表第25行的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附表五中的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填写税收优惠金额: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附表五第34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5%;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填写附表五第34行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15%;

纳税人当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年度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申报。

3、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非小型微利企业的,当年度按税法规定税率进行申报,下年度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税法规定25%税率申报。

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青岛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否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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