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问题如何解决?

浏览量:时间:2015-10-06 02:12:49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问题如何解决?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股权转让频繁发生。如果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将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情


2008年8月张某、李某与陈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张某、李某将所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558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陈某,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约人民币100万元的税费在支付给张某、李某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抵扣。因为依照税法的规定陈某是扣缴义务人,所以《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税款全部由陈某代扣代缴,数额不足或有余的均由陈某负责,如因陈某逾期缴纳税款造成罚款的,也由陈某承担。

2008年9月11日张某、李某收到陈某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58万元,同年9月12日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2008年9月16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因陈某逾期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012年12月28日税务稽查部门向陈某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2014年5月因陈某仍拒不缴纳股权转让所涉税款,税务稽查部门向张某、陈某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张某、李某因不服该税务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罚决定超越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争议焦点

税务稽查部门对张某、李某的税务处罚是否正确?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某、李某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陈某是扣缴义务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张某、李某所得股权转让款中已经扣除了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已经配合陈某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行为。陈某仅向张某、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58万元,剩余人民币100万元无需向李某、张某支付,事实上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扣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陈某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但事实上陈某未履行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陈某限期缴纳税款并处以滞纳金。张某、李某于2008年9月11日收到股权转让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由于应缴税款超过人民币10万元,税收征收期应适用5年的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对张某、李某作出税务处罚决定时,已经超过了税款追征期,所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税务处罚决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陈某应在2008年10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税款,税款追征期同样也适用5年的规定,税务机关于2012年12月向陈某作出税务处罚决定未超过5年,该处罚依法有效。

维权法律小贴士

股权转让中出让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无法避免税收问题,税费也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转让的商务谈判中税费的承担问题也应纳入成交价格一并予以考虑。如果股权转让价为不含税的净价,买卖双方则应像张某和李某一样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如果将来因为股权转让税费而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在《每日商报》2015年8月16日第7版刊登的本律师文章中也曾详细论述过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与税法关于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并不矛盾,是受法律保护的。股权转让中受让人是扣缴义务人,所以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别忘记了自己还需履行扣缴义务,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税务机关处罚错误的情况,应从《股权转让协议》入手,寻找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然后再来看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如果处罚确有错误,就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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