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规〔2021〕9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07 03:34:26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4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或区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需的条件和人才团队;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准予核定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名单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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