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1年第5号)

浏览量:时间:2021-12-01 01:20:57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1年第5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申报缴费负担,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现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1年度养老保险费,采取自主选档缴费方式,选择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

1.进入微信--选择“通讯录”--点击“公众号”--搜索“青海建行”--点击“青海建行”--点击“服务”--在“生活娱乐”栏中选择“生活缴费”--在“智慧医疗”栏中选择“社保医保”。

2.进入微信--点击“我”--选择“支付”--在“生活服务”栏中选择“城市服务”--在“常用服务”栏中点击“青海省社保缴纳”--在“服务”栏中选择“灵活养老自主申报”。

(二)线下缴费渠道选择省内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窗口--出示缴费人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选档)--确认缴费信息--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务必仔细核对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参保险种、缴费开始年月、缴费终止年月等关键信息。若发现信息系统显示的缴费人身份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符的,应先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修正参保登记信息后再缴费。

三、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四、符合政策性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特此通告。




附件:2021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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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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