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21〕1860号《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1-10 04:49:28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1〕1860号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促进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申请受理部门。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所在地的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申请材料报送时间。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上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下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30日。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报送时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3.认定程序及公布时间。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税务局结合非营利组织日常税务管理等情况,对其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青海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省税务局初审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每年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市(州)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程序,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4.后续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核查,逐级报告省税务局,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经市(州)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程序,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二、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申请受理部门。由县级以上、省级(含省级)以下地方名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省税务局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申请。提出申请的群众团体,如有省级机构且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如没有省级机构的,请单独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报送时间。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需报送的材料,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3.确认程序和公布时间。省税务局在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省财政厅。根据省税务局初审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公告有关规定,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三、关于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申请受理部门。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青海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报送时间。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需提供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说明。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3.确认程序和公布时间。省民政厅在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后,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省税务局。省税务局结合社会组织日常税务管理等情况,提出复审意见提交省财政厅。根据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四、其他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申请材料,请提交至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西宁市文化街11号);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申请材料,请提交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6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0971-3660046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0971-8014556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0971-614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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