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1-24 10:04: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内财税〔2022〕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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