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10〕10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浏览量:时间:2022-02-07 00:54:3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粤地税发〔2010〕105号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本通知第四、五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依托“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精神,尽快完成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预征。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各地要坚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严格确定核定征收项目,不得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各地级市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该项目详尽的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的原由、建议采用的核定征收率的依据等等内容,经县(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确定适用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本条失效】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梳理,把项目按是否达到清算条件进行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并按季度将清算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

五、【本条失效】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房地产纳税人辅导培训班,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同时要认真组织基层业务人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培训。

省局将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考核问责机制,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对各市局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于今年10月下旬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执行和清算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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