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函〔2015〕182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证合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11-27 22:25:2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证合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5〕182号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全省地税系统于6月1日起开展“三证合一”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证合一”登记范围及业务流程

(一)业务范围。6月1日起,仅限于新开业的单位纳税人办理“三证合一”业务。7月1日起,所有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三证合一”业务。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工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利用甘肃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将纳税人信息传递给质检部门,由质监部门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传递给省国、地税部门,国、地税部门自动产生纳税人识别号,并将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网上反馈给工商部门,最后由工商部门受理窗口打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此项业务办理流程完结。

(三)内部资料流转。由于“三证合一”刚刚起步,为了便于协调,在上述办理流程中,各市州及县区地税部门暂不参与业务办理工作,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由省局通过内部流转的电子化方式,按照行政区域号段发送给各市州局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办理岗位,再由市州局分送给各县区局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办理岗位(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中“三证合一”工作流程操作指南)。

(四)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待有变化,省局另行通知。

二、后续管理与服务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以后,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源后续管理困难增多,纳税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各级地税机关改变以往纳税人上门接受管理的固有思维和习惯做法,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与纳税人进行联系、沟通,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及税收管理等工作,保障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收管理漏洞。具体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及时做好纳税人登记信息内部流转工作。纳税人登记信息下传后,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岗工作人员要实时将相关信息进行数据同步、数据核对、修改完善、管户分发等工作,及时将税务登记户分发给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确保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内部资料流转的顺畅性。

(二)及时做好补充完善信息的采集工作。省局传递的“三证合一”登记信息只包含了纳税人基本信息,符合了相关部门登记的要求,为全面满足税收后续管理工作的需要,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在接收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后,要根据登记信息,主动联系纳税人,适当采取入户核查、联合评查等方式,补充和完善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信息、总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等,为后续税收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及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和纳税人相关需求,认真做好税种认定、定额核定、发票领用等管理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各级地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三证合一”政策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流程、政策规定、优惠政策解读等纳税服务,保证税款应收尽收的同时,让广大纳税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具体工作中如有业务问题,可直接与省局征收管理处联系:赵鸿文 0931-8835124;陈庆山 0931-8837871。

如遇到技术方面问题,可与省局科技信息处联系:王朝玉 0931-8872348;赵凡、黄兴瑞 0931-885733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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