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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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机关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舟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各级地税机关仍由原征收机关在原征收场所按原有征收流程受理经办纳税申报、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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