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5〕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8-07-27 03:5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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