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9-10 23:38:26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修改为:

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酒的制造(行业代码:C151)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白酒制造(C1512)

二、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修改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修改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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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修改, 税收, 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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