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9〕119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9-02-15 22:23:48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财税法〔2019〕11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地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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