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5-28 22:38:2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请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将申报表等纳税资料寄往以下一处受理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将申报表和相关报表填报一式两份,寄送云南省公告指定的任一受理税务机关,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地址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346号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邮编:650000

收件人:夏永坤,0871-64117090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明珠路36号

邮编:653100

收件人:谢鸿喜,0877-2016499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税政一股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榆华路5号

邮编:671000

收件人:朱志宁,0872-2331078

二、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确保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并对汇算清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请确保填写的手机号码真实准确,并在年度汇算期间长期有效,便于税务机关联系。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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