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6〕10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7-02 11:29:54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16〕10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4号,见附件1)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见附件2)规定,我会自2016年12月起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按照改革要求,需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收缴流程和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缴流程


(一)执收单位收缴流程。

1.收缴前。执收单位收缴款项前,应与缴款机构或个人确认应缴额,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成缴款码,以短信等方式将缴款码信息告知缴款机构或个人。

2.收缴后。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确认缴款人缴款后,开具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印章后交缴款机构或个人作为收款收据。

(二)缴款机构或个人缴款流程。

1.缴款前。缴款机构或个人在缴款前应与执收单位确认应缴额,获取应缴额的缴款码信息。

2.缴款方式。缴款码为缴款的唯一凭据,缴款机构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见附件3)实行同行缴款。

二、其他事项


(一)关于保险监管费报告单报送时间。因缴款信息核对工作前置,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含电子数据)的报送时间调至每年5月15日前向所属执收单位报送。

(二)关于缴款码。为确保缴款码的接收顺畅,各保险机构应将缴款码接收人的联系方式或变更情况及时报所属执收单位联系人(见附件4),执收单位要做好联系方式的信息核对。

(三)关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我会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后,执收单位原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相应撤销,执收单位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专户的撤销工作。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遵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4号)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

3.代理银行服务支持工作人员表

4.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联络表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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