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搜救字〔2009〕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16 16:37:0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搜救字〔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水)上搜救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保证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依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465号),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依据《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金管理工作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负责海(水)上搜救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省级海(水)上搜救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的核实、上报和相关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参加以下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按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一)参加遇险人员10人或以上重、特大险情的挽救应急行动。

(二)参加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三)参加避免或减少水上设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参加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搜救应急行动。

(五)经常参加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

重、特大险情,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量(包括社会力量、专业力量和政府、军队力量)予以精神奖励,荣誉证(章)、奖牌、奖章的制作费用由奖励资金列支。



第三章 奖励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应于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提交《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附后)。

第七条申请单位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中“搜救力量基本情况”、“搜救行动基本情况”、“简要搜救经过”等材料,提出申请奖金的额度及主要理由,加盖省级搜救机构印章后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八条《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中注明参与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对无注册公司的个体、个体联户搜救力量则提供省级搜救机构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第九条申请奖励资金的险情统计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奖励资金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度的4月30日。

第十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于每年5月31日前对各省级搜救机构提交的上一年度的《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进行初审。

(一)((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填报是否规范;

(二)申请奖励的搜救力量是否为社会力量;

(三)申请奖励的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填报不规范的《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应要求申请单位重新填报;对搜救应急行动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奖励申请应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于每年6月31日前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的《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进行评估、评审。

(一)对参加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次、4万元/次的奖励。

(二)对参加社会影响大或救助风险大、持续时间长的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单项搜救行动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长期坚持参加海(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总额应控制在财政部核定的奖励资金预算之内。如按奖励标准核定的资金总额超出奖励资金总额时,对重特大搜救应急行动可根据风险程度、救助持续时间、救助力量投入规模、救助效果等因素适当调减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会议后,应形成年度搜救奖励资金专家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安排情况会签办公厅、财务司后报搜救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主任根据搜救中心主任的审批意见,在《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上签署奖励意见,并加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印章。

第十六条对社会力量参加社会影响大、救助风险大、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环境污染的搜救应急行动,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批准,可采取特事急办的处理方式及时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公示




第十七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奖励情况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险情名称、险情等级、参与搜救社会力量和拟奖励金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网站公示的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拟予以奖励情况通过行业报刊等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公布网站查询方式。

第十九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第五章 奖励资金发放




第二十条公示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会同部办公厅、财务司发放上一年度奖励资金。对有注册公司的社会搜救力量,部办公厅直接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其账号。对无注册公司的个体、个体联户单位或不能提供账号资料的单位或个人,部办公厅应将奖励资金划拨到险情发生地的省级海(水)上搜救机构,由其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省级海(水)上搜救机构代为发放的奖励资金,应于发放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对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档。年度奖励资金发放结束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将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1.《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原件;

2.年度搜救奖励资金专家评审报告;

3.社会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汇总统计表;

4.年度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的签报及中心主任的审批意见;

5.及时奖励的审批意见;

6.省级海(水)上搜救机构代为发放情况备案文件。

第二十三条省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应建立完善代发奖励资金的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部财务司会同办公厅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对由省级搜救机构代发的奖励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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