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21〕55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21 02:00:0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统筹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要求,我部商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指导,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数据,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快推进。

二、经商自然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局),组织召集审查本省(市)“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抄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其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在报批总体规划草案前,将规划环评文件等资料(包括申请审查的函、纸版及电子版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图集、附件等)报送我部,并抄送自然资源部。我部将联合自然资源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将依法依规加快审查。

三、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按照环发〔2015〕158号文件的要求开展,部分技术工作可以参照本要点开展。

四、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编制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联系人:仇昕昕,联系电话:010-84757070)和自然资源部的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联系人:那春光,联系电话:010-61598378)咨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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