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3〕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10-22 03: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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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23〕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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