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93〕文物文字第545号)全文

浏览量:时间:2019-03-08 23:48:37

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





〔93〕文物文字第545号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国田野考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考古研究单位和个人,鼓励广大田野考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田野考古发掘及研究工作的进步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并设立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的奖励范围是:由具备团体考古发掘资格的单位在我国领土(领海、内水)所进行的,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田野考古项目。

第三条申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2、领队人员必须切实负起现场指挥责任;

3、出土文物及重要遗迹现象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4、文字、照片、绘图记录齐备并管理有序;

5、队伍团结,作风严谨;

6、经费开支节约、合理;

7、安全措施严格,避免工伤事故;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授予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状、证书,奖金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状、证书,奖金六千元。

三等奖:授予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状、证书,奖金四千元。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设立田野考古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田野考古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家文物局聘任,任期三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二处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申报程序;

8、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的项目,由本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出审后,上报国家文物局。

9、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及国家文物局系统所属单位的项目,由本单位其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10、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古单位进行的合作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国家文物局。合作单位中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及国家文物局系统所属单位参加也可在协商后由其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申报要求:

1、凡申报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的项目的主要专业工作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

2、凡申报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的考古发掘项目要填报《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申报书》。

3、负责申报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申请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评审办法:

1、评审项目由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文物局批准。

2、评委评定项目及奖励等级时,评委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确定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确定获奖的赞成票数需超过评委人数半数(含半数)方为有效。

3、凡评委是申报项目的主要专业人员,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人数之内。

4、国家文物局或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派专家赶扑现场进行检查,或调集有关发掘资料进行审评。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申报项目须在每年度的十二月三十日之前上报国家文物局。评审结果由国家文物局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自公布之日起四十天之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在此期限内如无异议,即行颁奖。

第十条国家文物局对获奖项目授予奖状,对该项目的领队人员授予奖励证书,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专业人员所得奖金原则上不少于奖金总额的80﹪,领队人员所得奖金原则上不少于主要专业人员所得奖金总额的40﹪。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奖金由国家文物局在文物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的专业人员的成绩,特别是项目领队人员的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如发现已公布的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的项目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切实际的行为,国家文物局可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田野考古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申报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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