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贸函〔2019〕335号《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9-10-30 22:00:19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为出口创造便利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出口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自2019年11月20日起,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属于二手车出口企业异地收购车辆的,无需返回企业所属辖区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已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免予提交纸质凭证。

二、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应重新申领许可证。

三、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四、商务、公安和海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有关规定,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各地实际简化流程,在车辆转移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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