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党发〔2020〕11号《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3-31 22:25:14

《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署党发〔2020〕1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总署党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在认真落实总署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止疫情通过口岸蔓延扩散的同时,统筹推进促进外贸稳增长等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做贡献。

二、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十条措施》的组织实施,结合关区实际和地方政府、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工作中遇到的需要总署研究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总署报告。

三、总署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对各直属海关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全国海关要加大对《十条措施》及落实成效的新闻宣传力度,增强市场信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二、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三、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五、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六、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七、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九、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对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按职责主动对外交涉。同时,加强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十、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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