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规〔20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26 16:17:3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8〕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政斤(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六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210元,二类区月人均350元,三类区月人均580元,四类区月人均1050元,五类区月人均1950元,六类区月人均32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遁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85元至370元,二类区每月月320元至585元,三类区每月545元至1020元,四类区每月1000元至1880元,五类区每月1870元至2630元,六类区每月3120元至416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1、2。

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下载

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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